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万柳学区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万柳学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大学万柳学区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文明有序、分类管理、减少存量、禁限结合、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安保部统筹万柳学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园区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第五条、各商户、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安保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所属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废旧无主电动车、违规电动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第三章、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方可办理园区通行证进出万柳学区。

 第七条、临时信息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园内通行权限。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由安保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员工车辆免费办理。

 第九条、申领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须现场核验车辆,并提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条、所有办理园区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的车主须签署《安全使用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应将园区通行标识置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1)每人仅限办理一个通行标识。

(2)电动三轮车、老年人和残疾人代步电动车参照电动自行车辆管理。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进出园区的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自觉在学区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学区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二)车辆所有人日常认真做好电动车的维护保养,出行前先检查车辆的轮胎、车闸、转向灯等部件是否齐全有效,保证没有问题后方可上路行使。

 第十三条、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园区:

(一)违规改装、超标及没有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园区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的车辆。

(三)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电动车进入园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不骑车带人,不强行猛拐;按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园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园区环境秩序。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车上不存放贵重物品,上好锁后离开(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电动车在办公区、宿舍区停放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区设置的充电桩充电;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充电场所的电动车须有秩序停放充电,每次充电完成后及时自行将电动车移放到非充电区域,工作人员有权将充电完成后的电动车给予移放到非充电区域,以方便其他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后,电动自行车辆随本人离开校园,如放弃电动车所有权请通知前厅部,由中心给予统一处理;学生毕业后通行证即视为期满作废;对长期停放的无主、破损车辆,安保部定期予以清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行使职责,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超速骑行等违规行为,安保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园区通行证,并通报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对违规驶入园区的车辆,将责令驶离。

 第二十四条、如有在楼内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特房中心将对充电设备给予暂扣,并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园区通行证的,将收回其园区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园区: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在园区内违规充电情节严重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四)违规行为达3次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中的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安保部进行举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特房中心。

 

 

北京大学特殊用房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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