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库房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虫鼠等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灾害和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人身、物资、设备的安全。
第二条 储存物料均应集中并分类堆放,做到整齐有序,并保留必要的通道,通道上不允许有物料、工具,保持畅通。
第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挥发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能混放,应隔离存放,并严格控制数量。易破损的物品应置放于稳定的场所,并标示“易碎”或“不能倒放”等标签,以示注意。
第四条 库房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规定摆放,严禁私自挪用。
第五条 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确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应按有关安全保卫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不可进入库房。
第七条 库房应做到人走灯灭,并关锁好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