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资金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心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2、8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800元以上的现金支出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二)现金的收付
1、收取现金
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费明细表和有关合同收取现金,同时开据相关收款凭据。
2、支付现金
(1)凭发票等有效报销凭据,经中心主任批准,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制单后,由出纳负责支付。
(2)借款须填制借款单,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出纳员方可支付;借款必须及时报销。
3、现金的保管
(1)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存取现金须两人同行。
(2)出纳员到前厅收取营业款须两人同行;收银员投币时,须有证明人在场确认后方可投币,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条 支票管理
(一)空白支票、支票密码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
(二)收取外单位支票时,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确认无误后要及时送存银行。
(三)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制支票领用登记单,注明领取用途、金额、日期,经中心主任批准,出纳员填写“支票登记簿”,交给会计核实后加盖银行预留人名章,由领用人签字后方可发出支票,支票使用后经办人要及时报账。
(四)支票结算时,经办人、证明人及中心主任在发票上签字,经办人验证发票真伪后,领用人还须填制支票领用登记单,注明领取用途、金额、日期,经中心主任批准,出纳员填写“支票登记簿”,按照发票单位名称开据支票,会计审核无误后加盖银行预留人名章,领用人签字后,方可发出支票。
(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
(二)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