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9日第5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规范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培养学生生活素质,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京教工〔2011〕33号)以及《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围绕“立德树人”的宗旨,坚持和践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理念和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北京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实行席位制,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总务部、保卫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校团委、公寓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院系代表、学生代表。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决定,负责公寓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素质培养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寓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总务部、保卫部等职能部门及校团委、各院系支持、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寓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七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由公寓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宿舍。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签订《北京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住宿期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相关管理要求,学生公寓住宿安排结合分区住宿,按年级、院系相对集中等原则进行。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后入住指定宿舍和床位。入住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十条 根据学校相关安排,需要进行调宿的,公寓服务中心或学生所在院系应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学生公寓调宿安排。
因学生个人原因和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或床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公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根据宿舍空余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办理调宿手续后,应在7日内搬离原宿舍。
学生公寓内临时空出的宿舍和床位,由公寓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学生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7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住宿协议到期;
(四)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住宿学生所在院系、公寓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协同处理。
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出国(境)交流等原因退宿的,需要再次申请住宿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公寓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宿舍情况,重新安排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退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经所在院系、主管部门、公寓服务中心书面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楼长负责公寓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为住宿学生提供生活辅导。协助、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等活动。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知悉公寓管理和安全、消防、学生违纪处分等方面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维护自身和公寓安全。
(一)自觉参加安全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提高自我管理、防范防护和自救能力。
(二)爱护公寓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发现火情等异常情况或突发紧急事故时,应首先做好自救和防护,同时采取撤离现场并立即报告等措施。
(四)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保卫部报告。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做好自我防护,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楼内和宿舍内不得有下列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在公寓楼内或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以及酒精炉、煤气炉、蜡烛等器物;
(二)存放或使用危险品,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细菌和病毒标本等;
(三)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电取暖器等以及无保护装置的电器;
2.6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学校允许安装的空调等电器除外);
3.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厨用电器;
4.电动车电池;
5.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等;
6.为违章电器充电视为使用违章电器。
(四)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私自更改电路和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
1.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3.从公共区域或消防设施引出线路的。
(五)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和正常合理使用公寓楼公共设备和家具等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私自装修;
(二)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三)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四)长时间占用或将个人物品存放于公共空间;
(五)其他破坏或非正常使用公寓基础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楼内公共秩序和卫生环境,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带入或饲养动物;
(二)酗酒、赌博等行为;
(三)进行影响他人身心健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进行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和卫生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来访会客时间为:8:00—22:00。
在规定的来访时间,住宿学生的访客应当经被访人同意并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违反来访会客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公寓楼内,2小时以内(含)的视为短暂容留或滞留,超过2小时的视为留宿。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他人,不得出租、私自出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公寓熄灯规定,适时关闭宿舍内有关电器,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公寓熄灯时间为:
(一)本科生公寓楼或楼层23:00(周日至周四)熄灯;
(二)硕士生公寓楼或楼层24:00(周日至周四)熄灯;
(三)博士生公寓楼或楼层不熄灯;
(四)学期末停课考试期间、假期以及特殊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熄灯时间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使用门禁系统,住宿学生持本人门禁卡出入。
(一)不得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应劝止或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二)不得私自加配钥匙或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三)离开宿舍时应当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所在院系或校医院。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公寓住宿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内务及卫生环境等相关检查工作。
学生公寓楼长和公寓管理人员对公寓楼和宿舍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公寓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总务部、保卫部和院系等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寓和宿舍不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私自到公寓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公寓开展以“安全文明、健康环保、求真力行、团结友爱”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和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和文化建设活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校团委及院系支持并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辅导员负责指导开展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和文化建设具体工作,学生公寓楼长支持协助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设立楼委会,在住宿辅导员和楼长的指导下,负责公寓文化建设、宿舍卫生检查、文明生活引导、自行车秩序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以各学生公寓楼委会为基础,成立北京大学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别称北大燕窝),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协同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和学生生活素质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宿舍民主推选宿舍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寓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宿舍长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制定《宿舍公约》,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安全文明宿舍”“示范宿舍”评比等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与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安全、整洁、有序的住宿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尊重公寓工作人员劳动,保持楼梯间、走廊无垃圾;节约水电,杜绝浪费;自觉爱护公寓区的绿地和景观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整洁有序。
公寓管理人员和楼委会开展宿舍安全、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按照《学生公寓安全文明卫生考核办法》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离校退宿时,应遵守《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爱护公寓内公共设施,主动清扫房间,配合工作人员验收设备设施,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损失的,学生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一)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的,授权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决定,并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情况和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书面警示: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或占用空床位的;
(四)办理调宿或退宿手续后,未在7日内搬清个人物品的;
(五)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妨碍通行或影响消防通道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七)在门厅、走廊、盥洗室、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存放个人物品,丢弃杂物的;
(八)计算机、音响等播放设备音量过大或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九)熄灯后拨打电话或使用洗衣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的;
(十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十二)违反公寓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二)办理调宿、退宿手续后未在7日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三)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或滞留的;
(四)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公寓的;
(五)阻挠安全消防、住宿秩序、卫生环境等检查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
(七)对宿舍、家具、设施进行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
(八)私自更换门锁,或私自出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带入、饲养动物的;
(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一)存放或使用危险品的;
(十二)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十三)违规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转借他人的;
(十四)私自留宿他人的;
(十五)在公寓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六)向公寓楼外丢弃杂物、投掷物品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设备设施运行或环境卫生等行为,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十八)住宿学生一学年内受到书面警示的,在第二次受到书面警示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医学部、深圳研究生院等校区结合实际,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校发〔2004〕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