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9〕157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8日北京大学第95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19年5月8日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9年5月8日第95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服务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大学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简称社团)是指由具有北京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具有完备章程并在学校社团管理单位(简称管理单位)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分层考核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社团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六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内部管理,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在提升学生在校学习与成长体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宗教活动;不得擅自以社团名义加入校外组织,不得加入境外组织或成为其事实上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具体履行对社团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是社团的管理单位。

第九条  社团必须具备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北京大学下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北京大学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在人事关系上应体现一致性原则,挂靠单位应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挂靠单位与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成员进行教育管理以及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论证与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和全员育人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对指导教师的工作给予适当的肯定和激励。每名指导教师不能同时指导2个(含)以上社团。

第十条  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组织社团骨干培训,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有专业特长的我校教职工、校友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顾问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活动进行帮助。聘请顾问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及管理单位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成员中共青团员人数在3人(含)以上的社团应成立团支部。社团团支部根据团章团规开展组织生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社团重要事项进行民主研究,积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挂靠单位团组织领导社团团支部的工作,并可以对社团团支部书记的任职资格做出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将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向学校相关部门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十五条  未经管理单位登记注册,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按照校纪校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社团成立、考核、变更与解散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由20名(含)以上具有北京大学正式学籍且未受过校纪处分的在校学生发起,组成筹备组并指定负责人,制定社团章程草案。成立社团必须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出现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校纪校规禁止的内容、易被认为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用语或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商业元素等。社团全称应体现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属性,包含“北京大学”“学生”字样,一般应冠以“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对外宣传应使用全称,不得省略“学生”二字。

第十八条  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社团章程经挂靠单位、管理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管理单位定期组织社团考核,对社团相关情况登记造册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专项支持。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管理单位履行学期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社团应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提交社团成员构成、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指导教师履职情况、社团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校纪校规、社团章程的情况以及挂靠单位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团如变更挂靠单位、指导教师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实施分立、合并或改组,应及时到管理单位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将相关证明报送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解散:

(一)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冒用学校、管理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内部管理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被责令限期换届,而未在期限内换届;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已完成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持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

(三)实施分立、合并;

(四)在学期初未按期完成注册;

(五)其他可以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与社团成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社长(会长)、团支部书记、理事长或担任其他相当职务者。社团负责人是社团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社团负责人一般按照社团章程在社团内部酝酿并经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或导师、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并经过管理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社团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应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或校纪处分;

(二)曾因违反规定,在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被限期换届;

(三)曾在因违反规定被管理单位解散的社团担任一定职务,并对该社团的解散承担主要责任;

(四)自入学以来的平均成绩低于75分对应的绩点且排名位于年级后30%;

(五)成为所在社团正式成员不满6个月(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团除外);

(六)正在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七)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

(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及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及其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社团财务管理情况负责;

(六)发现社团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或向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反映。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社团工作成绩在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作为参考因素。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应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存在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向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举报。

第三十条  具有北京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选择自愿参加和退出社团。依据挂靠单位、管理单位核准后的章程,社团可以否决入会申请。

第三十一条  社团应定期在挂靠单位、管理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社团成员的登记工作,并将成员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挂靠单位、管理单位。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并按挂靠单位、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事先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社团举行涉国(境)外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员还需根据涉外申报程序提前申报,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方案举行。变更活动方案的,应按照挂靠单位、管理单位的要求事先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社团出京开展活动,出行成员应经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管理单位批准。社团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题答辩会;出国(境)开展活动,须按照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履行手续,出行成员均应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及活动信息、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应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审核同意,不得冒用学校、管理单位、挂靠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在征得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十六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管理单位审批。

第三十七条  社团在网络空间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接受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八条  社团开展与国(境)外有关的宣传工作,须将宣传工作方案报挂靠单位、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九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律节约,自觉接受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对社团举办的育人效果良好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特别是来自国(境)外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同意,纳入学校财务体系,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四十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

第四十三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四条  社团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和专门办法,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

(一)批评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四)限期换届;

(五)勒令解散。

第四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单位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直至勒令解散,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校纪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三)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四)拒不接受挂靠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活动或宣传与外联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审批;

(六)从事营利性活动;

(七)财务账目收支不清;

(八)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九)多名社团成员因社团影响而参加非法活动;

(十)内部管理混乱;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他社团成员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社团严重违反规定的,管理单位视情况通报学校有关部门追究挂靠单位、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校本部以外的校区(分部)原则上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殊情况可在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学生组织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专门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专门办法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5月8日第95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校发〔2006〕80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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